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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案
发布时间:2012.10.22 信息来源:东莞市科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
    近日,该院审结首宗确认不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确认原告东莞市洛某斯润滑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某斯公司)生产、销售涉案7种产品的行为,不侵犯被告深圳市德某润滑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某公司)享有的“嘉来QARA”、“帝高DEGO”等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宝安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份,德某公司向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洛某斯公司侵犯其商标专用权。2011年10月24日,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洛某斯公司发出东工商岭字[2011]A006906、A0006907《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后洛某斯公司向宝安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行为不侵犯德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宝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有权向法院提出请求确认不侵权的诉讼。本案中,原告使用“嘉来”、“帝高”等商品名称,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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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之诉,系因知识产权人针对他人正在或即将实施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以警告函、律师声明等形式要求行为人停止侵权,行为人遂诉之法院要求确认其行为不构成侵权的诉讼。